(2015)筑铁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范光懿与蒙国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懿,蒙国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铁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范光懿。委托代理人许敏辉,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国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2015)黔筑立诚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在依法执行范光懿申请强制执行蒙国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2015)黔筑立诚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潮波审 判 员 陈 洪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贤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