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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范奎杰、赵高英其他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奎杰,赵高英,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德,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范奎杰,男,1987年06月24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执行人:赵高英,女,1987年06月24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范奎杰之妻。被申请执行人:太和县辉煌运输有��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被申请执行人: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镜湖中路43号人武部院内西小楼法定代表人:方冰山,职务:董事长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奎杰、赵高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公证处(2014)皖太公证字第20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太和县公证处(2015)皖太公证字第204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本金81385.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公证处(2014)皖太公证字第20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太和县公证处(2015)皖太公证字第204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