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杨金方,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王村乡李庄142号,身份证号码:4107111963********。2015年11月30日,本院收到杨金方的起诉状,其起诉新乡市第一印刷厂、新乡市东风制盒印刷厂,请求判决:1、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经终字第179号经济判决;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杨金方要求撤销我院1995年作出的生效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金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志成审 判 员 李中孝代理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