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重初字第00010号长民重字第10号原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高XX。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晓东审 判 员 刘国军代理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甘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