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蓉、张宋辉与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蓉,张宋辉,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宋蓉,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宋辉,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吴建成。申请执行人宋蓉、张宋辉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蓉、张宋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除本院另案查封的相关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蓉、张宋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宋蓉、张宋辉尚未受偿的债权8403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另案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的相关财产后,参与分配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