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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380号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明花,林志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徐明花,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林志武,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明花、林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范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