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汝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汉族,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国,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志诚,男,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