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88号申请人谢燕。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