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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洪伟,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应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秋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仙居县官路镇登记结婚。农历2002年9月16日生儿子应某乙,农历2007年1月10日生女儿应某丙,农历2014年1月23日生儿子应某丁。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把原告右手手掌打成残疾。尤其在2014年正月,原告在医院生产儿���应某戊,被告不管不顾,致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并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4月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仙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依旧互不联系,各自分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应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应某乙、应某丁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三个子女均由被告教育抚养至成年,原告适当支付抚养费。被告应某甲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之诉部分内容失实,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行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婚姻关系后双方自愿结婚,在婚姻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爱护有加,根本不存在殴打行为。三个子女分别出生后,均由被告父母带养,2014年原告在医院生产儿子应某戊,也���由被告母亲对原告加以照顾。若原告坚持离婚,则三子女应均由被告教育抚养至成年,由原告支付抚育费。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仙居县官路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农历2002年9月16日生儿子应某乙,农历2007年1月10日生女儿应某丙,农历2014年1月23日生儿子应某丁。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4月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仙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双方各自居住生活,三子女与被告应某甲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2015)台仙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提交的答辩状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为此曾起诉离婚,虽被判决驳回,但仍不能与被告和好。被告虽不愿意离婚,但未能有效挽救婚姻,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三个婚生子女,目前均在被告处教育抚养,且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应某甲教育抚养,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考虑,三子女可由被告应某甲教育抚养至成年,由原告陈某支付相应的抚育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应某甲离婚;二、三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应某甲教育抚养至成年,由原告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个子女每月300元在每个月月底前支付。其中婚生儿子应某乙的抚育费付至2020年9月16日止,婚生女儿应某丙的��育费付至2025年1月10日止,婚生儿子应某丁的抚育费付至2032年1月23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余佳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