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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知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洪桥卫红烟酒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莹审 判 员  张蔚隽人民陪审员  郑汝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