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于金磊、渠凤侠、毛立明、关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金磊,渠凤侠,毛立明,关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834号申请人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庄小鹏被执行人于金磊被执行人渠凤侠被执行人毛立明被执行人关秀秀申请执行人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于金磊、渠凤侠、毛立明、关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了(2014)开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增超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