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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595号

人郭振英、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油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人郭振英,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油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人郭振英,男,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油棉业有限公司,住聊城东昌府区许营镇。法定代表人付言华,经理。郭振英申请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油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油棉业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4224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