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西街49号。负责人许强。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被执行人王家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朝琼,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5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人3,0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庆、杨朝琼拥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38号8栋1层110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房屋(权0****9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竹永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