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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7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庆电器有限公司、王家庆、杨朝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成都市嘉庆电器有限公司,王家庆,杨朝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西街49号。负责人许强。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被执行人王家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朝琼,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5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人3,0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庆、杨朝琼拥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38号8栋1层110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房屋(权0****9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竹永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