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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万永和与罗智利、郭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和,罗智利,郭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437号申请人万永和,男,生于1951年7月12日,汉族。被申请人罗智利,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被申请人郭萍华,女,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009号万永和与罗智利、郭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智利、郭萍华的财产在另案进行评估、拍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罗智利、郭萍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永和借款本金180000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9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