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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50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郭樑。被执行人滕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滕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2幢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163.4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滕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2幢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163.4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杭厦房(2015)估字第HZ107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