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西安分行与叶明春、孙容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西安分行,叶明春,孙容珍,徐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62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叶明春。被执行人孙容珍。被执行人徐衍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明春、孙容珍、徐衍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徐衍安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华远君城X幢X层X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叶明春、孙容珍、徐衍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该涉案房产后续评估、拍卖周期较长,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