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子添与被执行人黄伟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子添,黄伟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535-2号申请执行人叶子添,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曾胜,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伟庆,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负责人郭伟超。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子添与被执行人黄伟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黄伟庆履行:1、赔偿60830元给申请执行人叶子添;2、承担案件受理费8169元、执行费935元。经查银行、惠阳房管、车管、国土,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书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伟庆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黄伟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在2014年12月9日已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320000元汇入法院执行流转帐号,此款已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叶子添。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庆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伟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案应于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黄伟庆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5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