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襄阳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襄阳德尔神热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襄阳德尔神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忠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必祥,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贵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德尔神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金云,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襄阳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德尔神热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化、刘雯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襄阳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必祥、杜贵印,被上诉人襄阳德尔神热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金云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李 化审判员 刘雯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诗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