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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