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