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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庆忠、刘慕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庆忠,刘慕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戴庆忠,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刘慕慕,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1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戴庆忠、刘慕慕发出(2015)仙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庆忠、刘慕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丽仙执行员  章建育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秀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