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与鲜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鲜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鲜新,男,现年44岁,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与被告鲜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