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临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祥琚、汪六梅申请执行谢立功仓储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祥琚,汪六梅,谢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临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曹祥琚,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坑头街中卫大厦*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汪六梅,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青龙大厦*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谢立功,男,194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东卓村立功果库。关于曹祥琚、汪六梅申请执行谢立功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