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余敏诉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余敏,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方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与被告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敏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余敏自行负担。审判员 钟会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