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怀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怀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前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1355275-5法定代表人:段军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和城东路交叉口路东法定代表人:司保红,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怀有,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怀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9元,由原告河南连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