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张育茹,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戴文哲,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朱艳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茹与被告戴文哲、被告朱艳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育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2900元。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