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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961号

原告张育茹与被告戴文哲、被告朱艳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育茹,戴文哲,朱艳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张育茹,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戴文哲,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朱艳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茹与被告戴文哲、被告朱艳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育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2900元。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