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7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龙秀与周礼美、程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秀,周礼美,程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795-1号原告刘龙秀,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被告周礼美,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被告程李群,女,汉族,1983年1月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刘龙秀诉被告周礼美、程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秀撤回对被告周礼美、程李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共计492元,由原告刘龙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