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250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长 赵红军审判员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