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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250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长  赵红军审判员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