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董花园、陈宗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董花园,陈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董花园。被执行人陈宗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交纳执行款1104007.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2单元1505室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339元,执行费13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2单元1505室房产系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共同所有,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董花园、陈宗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