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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791-1号

李美平、石小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平,石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平,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石小燕,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美平依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石小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石小燕在银行的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