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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洁与张金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张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93-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张金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金锋名下银行存款25573.56元(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申请执行费27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5.56),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