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徐付庆与梁栓、韩二坤、陶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付庆,梁栓,韩二坤,陶学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01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付庆,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栓(曾用名梁巧栓),女,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二坤,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学辉(又名陶孬),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王红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系陶学辉表哥。上诉人徐付庆与被上诉人梁栓、韩二坤、陶学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梁栓于2015年5月1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付庆、韩二坤、陶学辉赔偿梁栓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为104665.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4)临民北初第131号民事判决。徐付庆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付庆的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上诉人梁栓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卿,被上诉人韩二坤,被上诉人陶学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第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朱家富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军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