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鹏诉被告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641号原告胡鹏,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王卫红,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娟,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诉被告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胡鹏。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