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鹏诉被告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641号原告胡鹏,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王卫红,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娟,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诉被告刘娟、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胡鹏。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