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江家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江家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888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胡炎男。被告:江家锁,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被告江家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