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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06-2号

周建泉与戴飞艳、陈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泉,戴飞艳,陈雄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6-2号原告周建泉,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飞艳,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陈雄兵,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泉与被告戴飞艳、陈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泉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淑芸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人民陪审员  何耀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XX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