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6-2号原告周建泉,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飞艳,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陈雄兵,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泉与被告戴飞艳、陈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泉撤回对被告陈雄兵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淑芸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人民陪审员 何耀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XX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