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和谐油脂有限公司与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和谐油脂有限公司,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132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和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镇小房庙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刘传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九连城镇半拉山。本院在执行成武县和谐油脂有限公司与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6225元,执结0元,未执结28622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成斌执行员 郭金宝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