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36-1号
原告:刘雄斌,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被告:张荣伟,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
被告:陈焕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斌诉被告张荣伟、陈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雄斌在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伟、陈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雄斌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荣伟、陈焕华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刘雄斌负担。
审 判 长 周菲菲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人民陪审员 陈爱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傅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