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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936-1号

刘雄斌与张荣伟、陈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雄斌,张荣伟,陈焕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36-1号

原告:刘雄斌,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被告:张荣伟,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

被告:陈焕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斌诉被告张荣伟、陈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雄斌在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伟、陈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雄斌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荣伟、陈焕华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刘雄斌负担。

审 判 长  周菲菲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人民陪审员  陈爱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傅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