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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510号

聂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510号

申请执行人:聂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5200元、执行费128元,合计15328元,尚有15328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建军

审判员  曾小云

审判员  曾火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