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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755号

高天祥、周延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天祥,周延龙,周庆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7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天祥,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周延龙,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盐山县。

被执行人:周庆敏,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盐山县。本院在执行高天祥申请执行周延龙、周庆敏同居关系析产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天祥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延龙,周庆敏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该案可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盐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盐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