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异议钱骅与吴永新、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骅,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钱骅,女。被执行人吴永新,男。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连珠,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新,董事长。利害关系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钱骅与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钱骅与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持有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保全实施行为侵害了案外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应撤销冻结。其理由是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持有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已经转让给鑫富公司和福建隆鑫实业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冻结上述股权的实施行为错误,由此导致其公司上市工作被“一票否决”。现查明,本院在审理钱骅与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告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所有的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该案即(2015)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持有的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的冻结执行,同时还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证、股东名册、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等证据。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保全的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持有的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享有该10%股权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上述被保全的是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而非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本院保全上述股权的实施行为没有关联,自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作为提出异议的主体不适格。此外,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冻结上述股权的实施行为导致其公司上市工作被“一票否决”,实际上混淆了公司股东过错行为与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行为的关系。如果其公司上市工作因人民法院依法保全了公司股东名下的股权而被“一票否决”,责任在于公司股东未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综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保全冻结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