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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137号

陈邦军与陈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邦军,陈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137号

原告:陈邦军,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风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军与被告陈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83元,退回原告陈邦军。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