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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王树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王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被执行人:王树吉,男,196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树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2015)农民督字第9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农民督字第9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陈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