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914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徐克波,男,该公司法务。被告东莞市金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德政路工业城新鸿路64号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房建涛。被告房建涛,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安曌晅,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房建涛、安曌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东莞市金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房建涛、安曌晅名下价值44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金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房建涛、安曌晅名下价值44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湖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