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26-2号

程飞与合肥通用变压器厂、张珍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飞,合肥通用变压器厂,张珍诚,张小龙,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26-2号

原告:程飞,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26300-1。

法定代表人:张珍诚。

被告:张珍诚,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小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告: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948917-8。

法定代表人:樊诗霞。

被告:蒋莉,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飞与被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张珍诚、张小龙、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飞承担。

审 判 长  戴 刚

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

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