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26-2号
原告:程飞,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26300-1。
法定代表人:张珍诚。
被告:张珍诚,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小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告: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948917-8。
法定代表人:樊诗霞。
被告:蒋莉,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飞与被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张珍诚、张小龙、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飞承担。
审 判 长 戴 刚
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
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