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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平与被告赵发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赵发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孙小平,男.被告赵发甲,男。委托代理人关西平,男。委托代理人高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平与被告赵发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小平承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