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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志娟、徐志英、张甜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娟,张甜甜,徐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6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1号B座。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志娟。被执行人:张甜甜。被执行人:徐志英。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84315.12元,期内罚息44238.06元,已定逾期罚息38547元,案件受理费2741元,其他罚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6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