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娜格与华菊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格,华菊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娜格,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菊琴,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仁祥,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格诉被告华菊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格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格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原告李娜格负担1687元,被告华菊琴自愿负担1000元。审判员 徐露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