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甘端与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甘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甘华斌,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甘润华,甘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号之一发展广场第**层E05卡。法定代表人:甘华斌。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华斌,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新圩镇高峰路二幢(原肇庆市高峰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厂区宿舍一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甘华斌。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述四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罗嫚纳,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钟远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端,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甘华斌、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甘润华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8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甘端收取借款和偿还借款的地点都是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和担保人甘华斌、甘润华的居住地都是在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定期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及《借款担保合同》均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德庆县,合同纠纷由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和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书面协议涉案合同纠纷由原审法院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