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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46一1号

蒋菊花与葛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菊花,葛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46一1号申请执行人蒋菊花,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葛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喜应于2015年11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蒋菊花借款120000元,但被执行人葛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葛喜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喜账号25×××47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霍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