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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928-1号

王家静诉成都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金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龚春缘、张楠、赵春明、赖文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家静,成都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四川金涛发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龚春缘,张楠,赵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928-1号原告王家静,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xxx。委托代理人肖兵,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光华街7号37层01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金涛发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金涛发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光华街*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被告龚春缘,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xxx。被告张楠,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xxxx。被告赵春明,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xxxx。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89号名景花园二期3栋1层43号-50号商铺。负责人刘鹤。

原告王家静诉被告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四川金涛发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龚春缘、张楠、赵春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家静提出限额3300000元的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成都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持有的成都市金创鼎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69%的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对王家静所提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金鼎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持有的成都市金创鼎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69%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限额33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实施转让、质押、过户等行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真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