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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潘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奇 来自: